原告梁嘉祥诉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02 17:06:28
王永(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梁嘉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510元;2、判令被告按照LPR标准支付借款期间利息(自2019年7月27日计算至还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永住所地沈丘县老城镇路庄行政村路庄37号)
主办法官:王超宇
联系电话:0394--528829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