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伟(身份证号码:41272819810103383X)
本院受理原告李昆锋、郭潮与被告张永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即被告张永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昆锋、郭潮劳务费162307元。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