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站(身份证号41272819780514455X):
本院受理原告李东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6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刘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东恩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其中3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李东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刘站住所地沈丘县刘庄店镇花庄行政村杨庄村居民委员会)
主办法官: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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