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保同:
本院受理原告关全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豫1624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书。(2021)豫1624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郑保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关全禄借款150000元。驳回原告关全禄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事;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郑保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郑保同户籍所在地沈丘县范营乡王郑营行政村王郑营村000号)
主办法官:王法官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