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振(住沈丘县赵德营镇大刘集行政村刘集村)、李建更(住沈丘县老城镇前楼行政村吴韩庄):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凤诉被告刘玉振、李建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3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刘玉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海凤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黄海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玉振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刘玉振、李建更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
主办法官:赵欣 .
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