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妍慧:
本院受理原告胡希瑞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豫1624民初6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原告胡希瑞与被告周妍慧生育的儿子胡浩宇跟随原告胡希瑞生活,被告周妍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希瑞支付儿子胡浩宇抚养费613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希瑞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周妍慧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石槽乡杨营行政村杨营村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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