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锦锋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豫1624民初6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庆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锦锋4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锦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元,由被告张庆华负担813元,由原告李锦锋负担59元。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张庆华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石槽乡龚寨行政村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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