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玉山(住沈丘县新安集镇乔寨行政村乔寨村000号):
原告张新建诉被告乔玉山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624民初6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乔玉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新建5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被告乔玉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乔玉山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