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威:
本院受理原告李万林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豫1624民初6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浩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万林运费69000元;二、驳回原告李万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26元,由被告王浩威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法院公告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张湾四街2号公告栏
联系法官:李法官 0394-5288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