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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福磊、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23 11:51:52


郭福磊(身份证号码:41272********)

丹  丹(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郭福磊因《汽车贷款合同》而欠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2、被告郭福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8370元、利息1120元及罚息11962.26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11月25日,要求按年利率12.96%计算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罚息已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要求按年利率12.96%的150%计算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郭福磊支付违约金合计人民币8000元;4、判令被告郭福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5、判令被告丹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原告对案涉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7、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郭福磊、丹丹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卞路口乡大郭庄行政村大郭庄)

    主办法官:王法官

    联系电话:0394-5288160

责任编辑:宋博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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