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伟(住沈丘县冯营乡刘庄寨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红艳诉被告刘东伟、付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原告黄红艳要求判令: 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 元,并支付利息112500元(暂计); (2016年11月4日至2020年 8月19日(45个月)按月息二分(2%)计算(112500元); 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一年期LPRx4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办法官: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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