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秀云(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候素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8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孙秀云住所地沈丘县留福镇留福行政村留福村2)
主办法官:王超宇
联系电话:0394--5288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