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德亮(住沈丘县冯营乡李广楼村):
李桂香(住沈丘县冯营乡李广楼村):
陈永杰(住沈丘县冯营乡韩庄行政村陈庄):
韩美莲(住沈丘县冯营乡韩庄行政村陈庄):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德亮、李桂香、陈永杰、韩美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夏德亮、李桂香、陈永杰、韩美莲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夏德亮、李桂香偿还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6万元,利息按年利率10.86%计算,自2020年7月23日始至借款还清日止;罚息标准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与利息同步加收,扣除已归还本金和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0日仍欠利息1215.6元,合计欠本息61215.6元;被告陈永杰、韩美连负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夏德亮、李桂香、陈永杰、韩美莲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