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郑民(住沈丘县冯营乡田庄瓦房庄178号):
刘月梅(住沈丘县冯营乡田庄瓦房庄178号):
杜留伟(住沈丘县冯营乡田庄瓦房庄178号):
杜阿坤(住沈丘县冯营乡田庄瓦房庄000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郑民、刘月梅、杜留伟、杜阿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杜郑民、刘月梅、杜留伟、杜阿坤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杜郑民、刘月梅偿还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5万元,利息按月利率9.6‰计算,自2021年7月19日始至借款还清日止;罚息标准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与利息同步加收,扣除已归还本金和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13日仍欠利息5045.9元,合计欠本息155045.9元;被告杜留伟、杜阿坤负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杜郑民、刘月梅、杜留伟、杜阿坤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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