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朝峰(住沈丘县卞路口乡前朱庄行政村前朱庄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永诉被告朱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朱朝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曹永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朱朝峰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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