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荣(住沈丘县冯营乡教育街075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怀昌诉被告刘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怀昌要求判令:1.被告刘美荣偿还原告借款21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主办法官: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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