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峰(住沈丘县老城镇龙王庙行政村龙王庙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洪臣诉被告韩晓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韩晓峰公告送达超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韩洪臣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 8000 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韩晓峰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二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王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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