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十条禁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28 16:16:56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院党组关于“学先进、找差距;建制度、抓落实;保质量、重效果;强素质、树形象”的工作思路和“围绕一个中心、突出一个主题、抓好三项建设、争创四个一流、提升一个形象”的工作重点和奋斗目标,为严肃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和工作纪律,确保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制定以下十条禁令:

    一、严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二、严禁接受当事人钱物或接受当事人吃请。

    三、严禁有案该立不立、故意拖延办案和消极不作为。

    四、严禁违反法定程序过问职务外案件或干预下级法院办案。

    五、严禁给业务部门下达收费指标,严禁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六、严禁工作日中午喝酒。

    七、严禁警车在饭店、娱乐、洗浴等场所及附近停放,严禁公车旅游。

    八、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在开庭期间着便装。

    九、严禁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十、严禁上班期间打扑克、下象棋、打游戏等。

    全市法院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并对所属人员加强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法院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牢记在心,自觉遵守;中院督察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每周进行一次暗访;向社会公布,实行有奖举报(举报电话:0394-8158166),每举报一件,经查实后奖励200元,该款项由被处罚人向督察机构缴纳;违反上述“十条禁令”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确保“十条禁令”落到实处。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克峻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45162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