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中诉你与胡荣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建中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货款911771元(2020年5月20日之后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马志强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