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秋峰(住沈丘县付井镇吴营行政村小吴营村153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建生诉被告吴秋峰、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吴秋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建生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0000元;2、本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吴秋峰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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