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洋(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张连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你偿还原告货款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5日起按照日利息0.01%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14日的利息为51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付井镇周庄行政村
承办法官:马法官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