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好敏(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尉氏中州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你向原告清偿铝(银)粉款43500元,及该款从2019年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约定利息损失(月利率2分计算);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北郊乡焦营村
承办法官: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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