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红:
本院受理原告于金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于金平要求你偿还借款26万元,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即2022年3月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法官:张法官 联系电话:186*****
联系地址: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注:本公告于(2022年1月11日)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