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沿歆、嘉兴创磊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豫1624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沿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辉加工费24920元,同时还应以2492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5月1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王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元,由被告李沿歆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浙江嘉兴市南湖区李沿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民丰村潘家头1号
承办法官: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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