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住沈丘县李老庄乡李大庄行政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长城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长 城要求判令: 1、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00000元及借款利息126000元(按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暂计算2021年12月1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主办法官:周战士
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