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何家友: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爱苹诉被告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何家友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 告王爱苹要求判令: 1. 不得执行位于沈丘县乾丰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1101号房屋。2、依法确认位于沈丘县乾丰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110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目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主办法官: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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