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景云、李洪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5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孙景云、李洪丽支付原告王海彬货款1067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李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