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振(住沈丘县赵德营镇大刘集行政村刘集村)、李建更(住沈丘县老城镇前楼行政村吴韩庄):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海凤诉被告刘玉振、李建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原告黄海凤要求判令: 1、被告刘玉振偿还借款500元支付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6%计算。2、被告李建更对刘玉振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