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站(身份证号41272819780514455X):
本院受理原告李东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站偿还原告李东恩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月息1.54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刘站住所地沈丘县刘庄店镇花庄行政村杨庄村居民委员会)
主办法官: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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