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强、廖春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卫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卫华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金强、廖春伟的户籍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