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玉山(住沈丘县新安集镇乔寨行政村乔寨村000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建诉被告乔玉山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乔玉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新建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8万元欠款;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乔玉山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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