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但是,由于暴利的刺激和巨大的“买方”市场,使得沈丘县卞路口乡郑某受雇非法制造假发票,沈丘法院一审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郑某本身在沈丘县一个打印机维修店上班,负责修理打印接,2010年3月份一天,一个小学同学李甲找他,说是有个来钱快的门道,要是干好了一个月能挣好几万,郑某想想现在一个月才一千多块钱,于是就同意愿意跟李某干。 2010年收麦后,李甲(已判刑)将印刷机、晒版机、裁纸机等设备搬运至沈丘县范营乡孙楼行政村其姐李乙非法制造假发票。期间,被告人郑某受李甲雇佣负责操作印刷机印制假发票。2010年9月17日,公安民警在李甲存放假发票的窝点当场查获印刷机、晒版机、电脑等印刷设备及非法制造的江苏省徐州市定额发票18.1万份、辽宁省沈阳市饮食业定额发票2.2万份。其中郑某参与制造假发票8万份。2011年8月3日,被告人郑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伙同他人伪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制造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其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被告人李振伟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