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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公示

发布时间:2022-01-04 15:42:07


    罪犯郑洪祥,男,194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莲池乡大郑营行政村大郑营村666号。2018年8月9日本院作出了(2018)豫1624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罪犯郑洪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郑洪祥以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豫1624刑更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郑洪祥暂予监外执行,期限1年。到期后,罪犯郑洪祥继续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19)豫1624刑更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郑洪祥暂予监外执行,期限1年(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到期后,郑洪祥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委托周口市中心医院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周中心医[2021]医鉴字第206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郑洪祥目前诊断:1、高血压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绞痛;3、2型糖尿病,糖尿病视网膜改变;4、脑干腔隙性脑梗死;5、双侧颈动脉硬化斑块形成。经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论证,2021年11月5日出具(2021司辅核(诊)第69号专家论证意见书,结论为罪犯郑洪祥患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之规定。2021年11月19日,沈丘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为:如对郑洪祥适用社区矫正无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2021年11月24日,沈丘县看守所出具对郑洪祥不予收押通知书。2021年11月25日,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回复本院,建议本院对郑洪祥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罪犯郑洪祥的疾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第五条(一)项、《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的规定,现决定准许对罪犯郑洪祥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

    现予公示。

    公示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

    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电话0394-5288613

责任编辑:宋博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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