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豫1624民初5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玉启欠款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明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公告张贴时间:2022年1月4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法院公告栏、沈丘县赵德营镇兴隆村。
联系法官:窦庭长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