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俊杰(曾用名惠保安)(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王素云与被告李秀连、惠俊杰、沈丘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素云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福萌世都”A栋1501室、B栋1205室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20000元并按年利率6%至占有资金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