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金龙(身份证号41272********)
张玉兰(身份证号412728197008150341)
本院受理原告徐金香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唐金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金香借款5500元,同时支付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依双方约定的月息1分计算;被告崔玉芹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徐金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80元,由被告唐金龙、崔玉芹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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