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灵(身份证号41272816017068);
王民(身份证号41272819607157515):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诉王凤云、郝广友、刘会丽、第三人刘美灵、王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第三人刘美灵、王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丘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000元及相应贷款利息、违约金及罚息(利息、违约金、罚息依合同约定计算,直至还清款之日止);驳回原告沈丘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第三人刘美灵、王民共同处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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