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伟:
原告李伟超与被告赵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624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判令被告赵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伟超货款33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李伟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赵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承办法院: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电话:5288663
本公告张贴至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柘城县李原乡赵楼村委会赵楼二组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