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炳玉:
原告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炳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624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本判决判令:一、被告杨炳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558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23日起以255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案件受理费994元,由被告杨炳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承办法院: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电话:5288663
本公告张贴至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安徽省寿县大顺镇余埠村杨西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