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抗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素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54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抗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素梅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2017年4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款之日的利息,参照2021年9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李素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抗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王法官 186*****、18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