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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次充好忽悠人 被判徒刑获罚金

  发布时间:2011-12-02 08:19:32


    近日,沈丘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葛某是沈丘县槐店镇人,自己是许昌金田野肥业有限公司周口区域供货负责人,2005年10月份,被告人在农村施肥耕地种麦之际,为了牟取暴利,利用自己是金田野肥业有限公司周口区域供货负责人的身份,在其家中将“小金豆”牌复合肥中掺入低含量、价格便宜的复合肥,制成伪劣的“小金豆”牌复合肥,并将该伪劣产品以每吨1663元的价格销售给沈丘县神农种业批发部的韩某和马某,共销售了50吨,计款83150元。案发后,被告人葛某与被害人韩某、马某达成协议,被告人葛某赔偿被害人韩某、马某各项损失38000元,韩某、马某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其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2011年7月4日,被告人葛某主动到沈丘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八万余元,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葛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葛某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以上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葛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保华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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