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福(沈丘县刘庄店镇洼张庄行政村洼张庄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范怀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怀龙借款16000元。二、驳回原告范怀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由被告张文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付井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