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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6 11:10:45


    第一条全省各级法院要建立常态化的“三个规定”专题学习培训制度,将“三个规定”学习教育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入职、调整、提拔的必修课,切实增强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二条各级法院党组每季度要定期研究“三个规定”落实情况,将“三个规定”落实情况的分析研判纳入党组重大议事日程。各级法院党组向党委、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党组报告年度工作时,应将“三个规定”落实情况纳入重大事项报告范围,作为必须报告的内容。省法院和中级法院要将“三个规定”执行情况作为督促指导下级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司法巡查范围,并作为年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三条“三个规定”信息填报及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逢问必录、应报尽报、全程留痕、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法院工作人员在记录填报时无需判断过问是否违规,只需对所填内容真实性负责。对于投诉举报、问题反映、来信来函、意见建议等无法准确定性或归类的,应当先行记录。

    第五条法院工作人员每月底前,应就当月执行“三个规定”有关情况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上如实填报,当月有多个需要记录报告情形的,应当一事一记、逐件录入;没有干预过问案件情况的,应当填报“无”。对月报告制度执行前发生的干预、过问案件情形,可以随时记录。

    第六条法院工作人员认为填报内容重大、敏感,或者涉及所在部门、所在法院主要负责同志等情况的,可以径直向省法院督察局甚至最高法院督察局报告。对径直报告的法院工作人员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第七条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情况填报范围如下:

    (一)需要记录报告的事项。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的具体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在记录报告平台中登记记录相关情况,并将相关材料附卷备查。

    (二)不需要记录报告的事项。人民法院以外的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应将相关材料附卷备查,可不在记录报告平台登记。

    第八条法院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情况填报范围如下:

    (一)需要记录报告的事項。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职需要、未按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在记录报告平台中登记记录相关情况,并将相关材料附卷备查。

    (二)不需要记录报告的事项。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应将相关材料附卷备查,可不在记录报告平台登记。

    第九条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情况填报范围如下:

    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除因工作需要,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外,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应在记录报告平台中登记记录相关情况;法院工作人员的亲属、朋友、熟人等不是利用法院工作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身份打听、请托、过问案件的,应作为接触交往行为在记录报告平台中登记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条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报告表填报范围: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从事律师职业的,应主动填报。

    第十一条人大政协关注案件报告表填报范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向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转递案件材料、反映案件情况、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应在记录报告平台中登记记录相关情况。对本院代表联络机构统一登记交办的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监督的案件,按有关规定办理,无需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第十二条“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信息应由专人管理,全省各级法院应当选任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本院“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管理员。各级法院平台管理员应保持稳定,严禁聘用人员担任管理员或频繁更换。各级法院管理员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泄密的,或者未经审批私自允许他人查看平台信息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三个规定”平台信息实行严格保密管理,管理员账号应专人专用,严禁泄露账号及密码信息或直接将账号转交他人使用。各级法院应当为管理员配备专用电脑,并为其履行工作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严防泄密造成不良影响。未经各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书面批准,除本院管理员外,任何人不得查看记录报告平台各项填报表及汇总信息。经所在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批准查阅的,查阅内容严格限定在工作需要的范围内,审批及查阅经过全程留痕。

    第十四条各级法院应于每季度汇总分析记录报告情况和本季度查处的涉及“三个规定”的典型案例,报院主要领导审批后,书面向当地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并通过平台报送上级法院。基层法院要在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上班后第二日,下同)向当地党委、党委政法委和中级法院报送上季度分析报告;中级法院要在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当地政法委和省法院报送和辖区法院上季度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法院工作人员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如实记录人员打击报复。如实记录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子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对于因严格执行过问案件工作要求,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时,可以向本院内部监督部门、省法院督察局提出控告。相关法院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必要时可以报请省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

    第十六条全省法院建立“三个规定”信息定期通报制度:

    (一)填报情况通报。各级法院管理员应于每月30日前查看各部门“三个规定”填报情况,对未填报人员较多、“零报告”的部门进行通报提醒,督促及时填报。

    (二)典型案例通报。对违规过问案件、不正当交往的违纪案件,各级法院可在本院及辖区法院内部进行通报,必要时也可以向社会公开通报。对尚未构成违纪的不记录、不如实记录过问情况等,也要视情况予以通报,形成强大的警示震慑效应。

    第十七条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过问案件及不正当交往情况、不按要求将过问材料留存、归档的,经投诉举报核查、案件评查、“一案双查”、责任倒查和卷宗归档审查等途径认定为初次发生的,应当子以口头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法院要在作出或收到本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处分决定、判决书等十日内,对其中是否存在违反“三个规定”及不如实记录情形进行倒查,一旦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依纪依规作出处理。下级法院开展倒查工作存在困难的,可申请由上级法院牵头倒查。各中级法院应于毎月30日前汇总辖区两级法院本月倒查问责情况,并逐案形成报告,统一报省法院督察局。省法院督察局将加强对全省法院落实倒查问责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及时启动倒查或倒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对“三个规定”学习教育不深入、记录不规范,长期“零报告”的领导干部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约谈提醒,督促改进;对单位,部门多人、多次发生违反“三个规定”问题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全省法院工作人员指:全省各级法院在职在编人员,6个月以上聘用、借调和挂职人员。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沈法宣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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