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21 11:01:01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建立健全禁止法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与律师的业外交往交流行为,促进我省法官与律师之间良性互动,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省各级法院法官应当把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公平正义作为价值追求,在依法履职和日常交往中与律师形成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的良好关系,共同维护法律尊严,促进法治河南建设。

    第二条全省各级法院要积极主动同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法官与律师正当沟通交流机制,通过同堂培训、联席会议、学术研讨、交流互访等方式,为法官和律师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

    第三条全省各级法院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严守公正廉洁司法底线,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禁止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职责,持续推动审判流程公开,落实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制度,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权力设租寻租和不正当接触交往空间。

    第四条法官在与律师接触交往中,应严格遵守从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坦诚相待、遵规守纪、廉洁自律,不谋私、不触法、不违纪,严禁有违反规定的下列行为:

   (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批准,以任何形式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为律师推荐、介绍案件或其他法律服务业务;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索取或者收受緊件代理费用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间、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疏通关系或者利用职权帮助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调查、收集证据;

    (四)为案件承办法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非因工作需要,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违规向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泄露案情、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不得泄露的情况;违规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专家意见◇

    (五)向律师或者其当事人索贿,接受律师或者其当事人行贿;索取或者收受律师借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等赠送的礼金、礼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向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借款、报销发票、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吃请、旅游、健身、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安排;

    (六)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律师事律师举办的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等活动;违规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案件的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或者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输送的相关利益;

    (七)与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以合作、合资、代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显名或者隐名与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合作”开办企业或者“合作”投资;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律师事务所违规取酬;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放贷收取高额利息。

    (八)承办与其有特定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律师代理、辩护的案件,特定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有其他利害关系等;外出办案由律师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人员支付应由人民法院或法官个人承担的费用;与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串通损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直接或通过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为本人或者他人购买、租赁、借用及以其他方式处分案件标的物等;

    (九)借故延期开庭,或强迫律师要求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辩护、代理律师使用侮辱性语言;

    (十)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五条全省各级法院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官与律师办理案件动态监测机制,依托人民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对法官承办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内由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代理达到规定次数的,启动预警机制,要求法官说明情况,除非有正当理由排除不正当交往可能的,依法启动调查程序。

    第六条全省各级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线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律师的线索移送相关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可以根据需要与司法行政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法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共同开展调查。

    第七条对查实的不正当接触交往间题,要坚持从严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存在主动交代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按照规定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等。

    第八条全省各级法院党组应当担负起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问接触交往的主体责任,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共同有效形成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合力。

    第九条全省各级法院要积极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系统定期通报不正当接触交往典型案件,印发不正当接触交往典型案例汇编,引导法官与律师深刻汲取教训,心存敬畏戒惧,不碰底线红线。

    第十条全省各级法院要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加强法官和律师职业道德培训,把法官与律师接触交往相关制度规范作为职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和培训重点,引导法官和律师把握政策界限,澄清模糊认识,强化行动自觉。

    第十一条全省各级法院要完善司法权力内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健全类案参考、裁判指引、指导性案例等机制,促进裁判尺度统一,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要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将法官与律师接触交往,法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等问题,纳入司法巡查、巡视巡察和审务督察范围。要加强对法官的日常监管,强化法官工作时问之外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要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月报告制度,定期分析处理记录报告平台中的相关数据,及时发现违纪违法线索。

    第十ニ条法官在办理其他法律工作者、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案件过程中,具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与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沈法宣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45743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