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来庆(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韩领洲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来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领洲租赁费126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5元,由被告张来庆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刘庄店镇保金堂行政村保金堂村
承办法官:马法官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