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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利杰诉程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9 17:30:48



程立兵:

本院受理原告赵利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1624民初53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程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利杰玉米款329396元。案件受理费6391元,由被告程立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王法官 186*****186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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