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强(户籍地:沈丘县老城镇前谷营行政村前谷营村105号):
本院受理原告谷传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4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谷传国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按照当时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8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谷传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林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林志强户籍地沈丘县老城镇前谷营行政村前谷营村105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