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爱(曾用名:林新爱,户籍地沈丘县新安集镇非农户街000号):
本院受理原告邹绍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新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邹绍伟货款现金13300元。二、驳回原告邹绍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元,由被告李新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新爱户籍地沈丘县新安集镇非农户街000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