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东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132 元,由原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许法官0394-5288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