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涛: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8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体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大涛户籍所在地沈丘县老城镇李楼行政村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186*****